2009/06/05

歐盟要軟體廠商為自家產品的安全性與效用負法律責任

歐盟執委會(EC)正提議一項新法案,若果真成為法律,軟體公司依法必須為自家產品的安全性與效用負起法律責任。

歐盟執委Viviane RedingMeglena Kuneva提議修法,讓歐盟對消費者的保護範圍擴大,從現行的實體產品延伸到軟體。他們提議,歐盟修法的一大優先領域,是「延伸消費者保護法規的原則,使其涵蓋產品的授權協議,包括防毒、遊戲等軟體的下載以及其他授權內容」。「授權應給予消費者基本的權利保障,就像他們購買實體產品一樣。」

歐盟執委Kuneva表示,若是軟體製造商和數位服務供應商負起更多責任,消費者會有更多的選擇。
Kuneva
說:「如果我們希望消費者貨比三家,並善加利用數位通訊的潛力,那麼我們必須讓他們有信心,明白自己的獲利獲得保障。這意味實施並落實明確的、高標準的消費者權益。網際網路可帶給消費者的益處多多,但我們必須建立信任,讓民眾安心選購。」

代表蘋果、IBM、微軟等軟體製造商的商業軟體聯盟(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),批評歐盟上述提案。BSA 公共政策總監Francisco Mingorance接受ZDNet UK訪問時說:「數位內容不是有形的產品,不應該受到跟烤麵包機一樣的責任原則(liability rules)約束。」他說:「和有形產品不同,數位內容的創作者無法很確定地預測產品可能被怎麼使用,或產品被使用時可能的效能。」
Mingorance
指出,軟體的效能要看執行的環境、程式碼的更新狀況、軟體可不可能修改、以及程式碼是否遭到攻擊而定。根據Mingorance的說法,歐盟提議的法規延伸可能涵蓋所有的軟體,包括beta測試產品,以及專屬軟體與開放原始碼軟體。

前依照現行的歐盟銷售與保證法令(EU Sales and Guarantees Directive),實體產品必須附帶兩年的保證期。若這些條件擴大適用於軟體產品,Mingorance認為這將限制消費者的選擇,因為軟體授權合約 的條件必須延長到至少兩年,以維持更新服務。

Mingorance
說:「這就好比你的房子在夏天出租一個月,卻有義務把出租期限再延長23個月一般。」
他並指出,消費者保護法規若擴及軟體,也可能導致軟體產品之間更不相容,因為製造商可能決定限制第三方開發者存取程式碼。

軟體公司長久來反對為軟體程式碼的安全性與效用負法律責任。Linux核心的開發人員Alan Cox2007年對英國上議院委員會表示,不論是專屬軟體或開原碼軟體的開發者,都不應強制他們為軟體程式碼負責。

確實太超過了一點,軟體的應用範圍太多,確實很難像硬體那樣去限制,真的要保護消費者的話,應該把使用環境及方式加上去,否則軟體公司很快就會完蛋的!
從消費者的角度看,似乎是好消息,但是惡性循環下以後能用的軟體會越來越少,沒了選擇之後,實際上的壞處可能更多喔...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